就在刚刚,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士地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别的地方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早在今年十月中旬国新办发布会上,财政部就透露:正抓紧研究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此外,近期政府在房地产领域的一系列政策调整,显示出了弱化首套与二套住房概念的趋势。
例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这一政策已在多个城市得到一定效果落实。
而在上周五,财政部新闻发言人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了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决定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已按程序报批,近期即将推出。
除了契税之外,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增值税的负担可能会被转嫁到房价或者买方上,这两笔不小的费用,对于购房者来说是一个额外的经济压力。
比如,在广州市之前房地产税费政策中,契税的征收标准依照房子的面积和购买顺序不一样。具体来说:
- 对于首套房,如果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契税按照1%的税率征收;
假设改善买家买一套建面为100平、总价为500万的房子,根据政策,他需要支付的契税高达15万。这笔费用对于许多普普通通的家庭来说,相当于一辆汽车的购买成本,无疑是一笔相当可观的额外开支。
除此之外,还有高达5.3%的增值税,光是缴纳税费,就已经去掉了几十万。再加上中介费的支出等等,经济压力可不小。
现在新政落地,对于购房者而言将会是极大的利好,尤其是二套买家和豪宅买家们。
此次新政,对面积的划分从90㎡提高到140㎡,将不少改善型住宅也纳入到了较低税费的范围,对于二套买家来说,相当于最高省下了2%的税费,一套500万的房子,直接省了10万的支出,千万级以上的交易能省的就更多了。
同时,证满两年的非普通住宅,也不再需要缴纳5.3%的“豪宅税”,这一利好更加重磅了。
以目前的情况去看,这一利好政策,将会促进提升市场的活跃度,尤其是二手房市场的流通性将会大幅增强。同时,改善需求也会得到进一步刺激,从而间接促进新房市场的活跃。
一方面,税费减免政策正式实施,将直接为购房者节省一笔可观的费用。这不仅减轻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也为购房决策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另一方面,随着政策的落地,二手房的挂牌房源有极大几率会出现爆炸性增长。一批未满二的房源将会被释放开来,预计二手房市场的选择将更为丰富,议价空间有望逐步扩大。这将为购房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以及更优的购买条件。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共同生活的亲属范围有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乡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共同生活的亲属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示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按新公布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别的地方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全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